2021年1月7日 星期四

落實衛生福利部訂於110年起施行之食品標示新規定

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12月29日嘉衛藥食字第1090040874號函辦理。 二、各校務必轉知食材供應商所提供學校午餐或校園食品(含豬肉及其可食用部位之食品),均須依法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。 三、另,供應散裝食品,亦應標示「品名」及「原產地(國)」:生鮮、冷藏、冷凍、脫水、乾燥、碾碎、研磨、簡單切割之花生、紅豆、綠豆、黑豆、黃豆、蕎麥、薏苡(仁)、藜麥、芝麻(胡麻)、小米、大蒜、香菇、茶葉、紅棗、枸杞子、杭菊、雞、豬、羊、牛。

為落實我國邊境檢疫,請向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,於入境時勿攜帶或以快遞及郵包寄送豬肉產品及含肉月餅等檢疫物。

 為落實我國邊境檢疫,請向教職員工生加強宣導,於入境時勿攜帶或以快遞及郵包寄送豬肉產品及含肉月餅等檢疫物。相關罰則如下: (一)倘自過去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,第1次違規者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緩,第2次違規者即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緩。 (二)如以快遞...